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》(内政发电〔2017〕28号)、《锡林郭勒盟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》(锡署发〔2017〕126号)要求,经研究,决定对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、古日格斯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、浑善达克沙地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、都呼木柄扁桃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、贺斯格淖尔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、乌拉盖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6个自然保护区内的73个采矿权和77个探矿权依法退出,现予以公告。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各有关旗市(区)人民政府(管委会)和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工矿企业关停、生态修复、证照注销等工作,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依法有序退出。
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
2018年6月8日